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恒实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和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所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七)《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与证券交易所保持随时的联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

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