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开展的情形下,适度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