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自愿等一般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子公司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