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本报告期发生的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合计22,139.52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且已全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