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夏清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夏清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符合独立董事职责要求。夏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名夏清先生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黄 磊 刘志忠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