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尽职尽责,独立、客观、真实地进行了相应的审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黄 磊 刘志忠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