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状况和未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求,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13,691,1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元(含税)。内容详见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三、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基本薪酬水平及实际发展要求,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四、关于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基本薪酬水平及实际发展要求,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机构共计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实际综合授信额度以各银行等机构实际审批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可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确定和调整,亦可对在有效期内新纳入的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具体用款金额将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申请银行等机构授信事项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与银行等机构签署上述综合授信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我们审核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如下:(1)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邮电”)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2)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恒泰能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能联”)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4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3)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辽宁邮电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4)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辽宁邮电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一年;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政策等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
作尽职尽责,独立、客观、真实地进行了相应的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预计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有助于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发挥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黄 磊 刘志忠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