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8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2020年3月25日14:00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会议室。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钱苏晋先生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0,319,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8,799,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520,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774,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98,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77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64%。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6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6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6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6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占武、杨霄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