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邬劲松先生。
6、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225,45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7,795,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1人,代表股份7,65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1人,代表股份7,65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1人,代表股份7,65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2%。
(三)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2%;
反对1,0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4%;弃权6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998%;反对1,0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1%;弃权6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1%。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9%;反对1,0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7%;弃权6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191%;反对1,0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83%;弃权6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9%;反对1,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1%;弃权6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178%;反对1,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64%;弃权6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58%。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51,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2%;反对2,01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848%;反对2,01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3%;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51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65%;反对3,25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1%;弃权6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96%;反对3,25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12%;弃权6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3%。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6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8%;反对1,0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5%;弃权6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925%;反对1,0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68%;弃权6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和杨灿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