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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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5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75,608,208股,占公司有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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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09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73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51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51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30,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608%;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24%;弃权30,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68%。
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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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5,51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33,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03%;反对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91%;弃权33,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6%。
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1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03%;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7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0%。
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4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1%;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00%;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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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06%;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93%。
议案五:《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7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96%;反对7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12%;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
议案六:《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141%;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0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3%。
议案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7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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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141%;反对7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3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0%。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831%;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0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860%;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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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2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29,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4%;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88%;弃权29,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