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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20.38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122.64万元,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20.38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122.64万元。

独立董事:朱黎庭、陈国锋、阴慧芳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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