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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五、《<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朱黎庭、陈国锋、阴慧芳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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