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娄
刚、蔺万焕、张新海、张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40号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娄刚、蔺万焕、张新海、张路:
经查明,你公司对部分客户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娄刚、时任总经理蔺万焕、董事会秘书张新海、财务总监张路作为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1.1条、第3.1.7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必须保证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