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或“致同事务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
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人,注册会计师1,35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4月30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致同所为公司聘请的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时,致同所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致同所的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较好地履行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前期,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沟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
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在致同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分别就财务报表中重大方面的编制情况、关联交易事项、资金占用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应对、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沟通。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能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及表达意见,展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