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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5]0011009249号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目 录页 次
一、审计报告1-3
二、已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1-2
合并利润表3
合并现金流量表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5-6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7-8
母公司利润表9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10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11-12
财务报表附注1-12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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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5]0011009249号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审计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立案调查及会计差错更正

新元科技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5001号),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新元科技进行了自查并将发现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一)所述,新元科技调减2023年度营业收入10,524.21万元、营业成本8,814.84万元,调减2023年末存货2,631.28万元;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16,749.48万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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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成本15,705.72万元,调减2022年末存货3,195.72万元,同时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

我们无法确认新元科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完整、更正金额是否准确,也无法判断调查结果对新元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3、注释42所述,新元科技2024年度营业收入13,074.1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原值64,623.5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2,483.56万元。我们对本期营业收入及期末应收账款选取样本发函询证,其中:营业收入发函11,824.76万元,回函确认2,165.39万元,回函确认比例18.31%;应收账款发函57,227.26万元,回函确认2,799.74万元,回函确认比例为4.89%。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回函确认比例较低,我们虽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但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营业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三)持续经营能力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新元科技2024年度发生净亏损44,633.72万元,2024年末未分配利润-128,522.07万元,且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的逾期债务达18,264.34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新元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新元科技在附注二(二)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新元科技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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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新元科技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新元科技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新元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新元科技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治理层负责监督新元科技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新元科技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元科技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项目合伙人)李洪仪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关德福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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