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宁0381民初439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2024)宁0381民初4398号,获悉子公司万向新元(宁夏)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万向新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宁夏万向新元在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处的本金为6646.96万元的贷款逾期,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就上述逾期贷款事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1)。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宁夏万向新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66469614.0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万向新元抵押的“20万吨/年废旧资源化循环再利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在建工程[登记证号:宁(2022)青铜峡市不动产证明第Q0002865号)、登记类型: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万向新元抵押的“20万吨/年废旧资源化循环再利用项目”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朱业胜、侯玉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万向新元追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驳回原告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1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万向新元、朱业胜、侯玉艳、新元科技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2.42万元。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阶段 |
1 | 厦门迦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万向新元、新元科技 | 合同纠纷 | 112.8 | 已立案 |
2 |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万向新元 | 合同纠纷 | 147.32 | 已立案 |
3 |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芜湖万向新元 | 合同纠纷 | 28.5 | 已立案 |
4 | 易海林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5.09 | 审理中 |
5 | 段芹等4人 | 新元科技 | 股权转让纠纷 | 186.96 | 已立案 |
6 | 李建成等15人 | 天津万向新元 |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96.48 | 已裁决 |
7 | 蔡元昊 | 北京万向新元 |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5.68 | 已立案 |
8 | 崔梦强 | 北京万向新元 |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5.59 | 已调解,执行中 |
9 | 马建林 | 新元科技 | 合同纠纷 | 404 | 已立案 |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宁0381民初4398号;
2、《民事裁定书》(补正)(2024)宁0381民初4398号。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