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表述、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公司财务数据、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风险说明等内容修订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因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中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对该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效益指标、经济评价、公司财务数据,公司对该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进行承诺。该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临近,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经审阅相关资料,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限,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7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满足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金牛 倪受彬 陆明泉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