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250号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海南)。募投项目拟布置安装融合车载终端80万套,计划在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布置安装40万套车载终端。交信海南已于2022年9月启动首批10万台终端招标,并将于12月联合合作单位实施布置安装工作。交信海南与多家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汽柴油和充电等能源供给企业以及200余家汽车后服务
门店签约推广,2023-2024年总推广目标为180万套。
本次募投项目年平均营业收入为51,946.07万元,其中34,000万元为保险数据服务收入,5,625万元为地方政府支付的营运费用,3,400万元为银行、政府、保险一次性购买服务,2,601万元为加油导流收入,1,360万元为APP运营收入,1,275万元为政府购买数据服务收入,1,165.07万元为停车运营收入,956.25万元为车辆精准销售服务费。据市场调研测算,单终端运营期内保险数据服务年均创收为425元。2022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2,369.15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安装车载终端后的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价格区间、收费路段及占比、是否强制收费、是否存在补贴或其他推广优惠、对不安装的车辆是否存在上路限制或其他措施等,分别论述新能源车辆及燃油车辆安装车载终端的利弊,说明北斗自由流车载终端是否具备充足的安装必要性;(2)结合募投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合同协议、推广签约文件明细内容等,说明相关协议文件是否具备可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募投项目两年布置安装80万套车载终端是否具备政策或合同保障,如否,请结合(1)及ETC渗透率及其所用时长,论述募投项目推广计划是否具备可行性及合理性,如推广进度不及预期,发行人有何保障募投项目效益的替代性措施;(3)结合ETC及其他同行业同类项目收入来源及平均每车创收明细、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情况等,逐项分析募投项目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具备合理性及谨慎性,其年平均营业收入大幅高于发行人营业收入水平的合理性;并结合市场调研对象、方法、每辆车车险收入及实际赔付概率等,说明
保险公司为每辆车支付425元/年数据费用的合理性;(4)首批10万台终端招标采购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拟使用募集资金替换已投入资金或董事会前先期投入的情况,如存在,请披露替换金额明细及占本次募资资金总额的比例;(5)募投项目收集并出售驾驶行为数据及其他数据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授权及所需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募投项目政策文件尚不完全、具体协议合同尚未签署、未来推广进度与经济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重点就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1)(2)
(3)(5)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
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