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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含全资、控股子公司);。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主要分布在上市公司本部,以及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北斗海南”)、交信北斗(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北斗浙江”)、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典”)、追溯云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溯云”)等4个子公司中,总人数不超过3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122,200股,占截至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471%。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自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转让的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30.00元/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17.63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方案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并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4)、《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11月28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为: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122,200

股,占公司回购完成当时总股本的0.5471%,最高成交价为19.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81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1,619.42元(不含手续费),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既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122,20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122,200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其中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合计出资136,200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2.14%;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总金额不超过986,000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87.86%。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一次性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持有份额 (元)占本持股计划 总份额的比例所获份额对应股份数量(股)
1刘晓乐董事30,000.002.67%30,000.00
2王丽董事30,000.002.67%30,000.00
3徐云蔚董事会秘书35,000.003.12%35,000.00
4赵艳财务总监41,200.003.67%41,200.00
董事、监事、高管合计136,200.0012.14%136,200.00
其他员工986,000.0087.86%986,000.00
合计1,122,200.00100.00%1,122,200.00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

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七章第八节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一次性全部解锁。

2、公司业绩考核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解锁需满足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针对上市公司本部的持有人和4个主要子公司的持有人设置了不同的但密切联系的业绩考核目标和相应的份额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的业绩考核目标和份额调整机制

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本部的其他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的份额解锁前提条件为:上市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同时,根据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其解锁份额。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业绩考核目标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业绩目标主要子公司业绩目标
2022年度营业收入子公司名称2022年度营业收入
60,000.00交信北斗海南13,500.00
交信北斗浙江6,000.00
光典33,000.00
追溯云7,500.00
-简单合计60,000.00

注:①子公司业绩目标的营业收入为子公司自身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②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重复计算营业收入,按照业务合并规则予以相应调整;③光典的业绩考核需要剔除其子公司追溯云、上海追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光典园区对其营业收入的损益。

若上述4个主要子公司均已完成营业收入目标,则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的所有份额均可解锁。

若上述4个主要子公司均未完成营业收入目标,则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的份额对应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

若上述4个主要子公司中,只有部分子公司完成营业收入目标,则上市公司本部持有人在前提条件实现的情况下解锁相应比例的份额。该比例计算方式为:

完成业绩目标的子公司的营业收入目标之和占4个子公司营业收入目标之和的比例。即:

(2)4个主要子公司持有人的业绩考核目标和份额调整机制

4个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各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目标;子公司需同时完成营业收入、净利润目标,方可认定该子公司的持有人完成业绩目标。

单位:万元

主要子公司名称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度营业收入2022年度净利润
交信北斗海南13,500.00500.00
交信北斗浙江6,000.00500.00
光典33,000.00500.00
追溯云7,500.00500.00
简单合计60,000.00-

注:①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子公司自身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②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重复计算营业收入,按照业务合并规则予以相应调整;③光典的业绩考核需要剔除其子公司追溯云、上海追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光典园区对其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损益。

若上述4个主要子公司均已完成业绩目标,则4个主要子公司持有人的份额均可解锁。

若上述4个主要子公司均未完成业绩目标,则4个主要子公司持有人的份额对应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

若上述4个子公司中,只有部分子公司完成业绩目标,则按照如下规则进行

调整:

①若某个子公司完成业绩目标,该子公司持有人的份额解锁;

②如部分子公司完成业绩目标,另有部分子公司未完成业绩目标,则未完成业绩目标子公司持有人的份额,将调整给完成业绩目标的子公司持有人,然后进行解锁。上述调整的计算方式为:

首先计算需要调整的份额数:

然后将调整的份额按照实际收入之比在完成业绩目标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未能调整的部分持有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后,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调整份额数,若超过未完成业绩目标子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份额,则按后者实际持有的份额数作为调整份额数。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监事、股东的,相关董事、监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8、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不具有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权大会的表决权,其所持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委员;

(2)授权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进行管理;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 人,委员2人,由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组织发展部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高管组成。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5)按照本管理办法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锁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或者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于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0、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

(1)持有人辞职的(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在锁定期内因职位或岗位调整、核心管理资格调整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

(2)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休返聘除外)等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休返聘除外)、死亡等情形的,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

3、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在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变动但仍是上市公司体系正式员工的(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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