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2021年3月
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3
释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的核查 .....10(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 18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 2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 2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 ...... 20
(八)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的核查 ...... 21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21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21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 ...... 23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 23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 23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的核查 ...... 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24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4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5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27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7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9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1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1
十、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2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 32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股份受让方 | 指 | 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发展/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电子/股份转让方 | 指 | 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
交信基金 | 指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交信集团 | 指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交信中心 | 指 |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
上海里城 | 指 | 上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包括:1、本次股份转让,即交信北斗拟从中信电子处受让19,692,999股信息发展股份;2、表决权委托,即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全部剩余27,394,345股信息发展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交信北斗将拥有信息发展47,087,344股表决权,占信息发展总股本的22.95%,成为信息发展控股股东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张曙华签署的《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张曙华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A股普通股股票 | 指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注: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共分为十三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备查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
法定代表人 | 杨桐 |
注册资本 | 26,767.68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2JFEGH95 |
设立日期 | 2020-12-04 |
营业期限 | 2020-12-04 至 2040-12-03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
通讯方式 | 0573-82850825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嘉兴市南湖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 | 74.72% |
2 | 中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200.00 | 8.22% |
3 | 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 | 2,200.00 | 8.22% |
4 | 嘉兴市南阳印染有限公司 | 1,100.00 | 4.11% |
5 | 麟盛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 1,000.00 | 3.73% |
6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7.68 | 1.00% |
合计 | 26,767.68 | 100.00%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交信基金通过与嘉兴市南湖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中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南阳印染有限公司、麟盛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对交信北斗享有控制权,系交信北斗控股股东。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交信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8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杨桐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6812N |
设立日期 | 2019-01-30 |
营业期限 | 2019-01-30 至 2069-1-29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交信基金由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交信集团、上海里城和上海朗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24%和16%。其中,交信集团与上海里城合计持有交信基金54%份额,且双方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交信基金股东会、董事会有关交信基金经营发展的重大事宜保持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以交信集团意见为准。
同时,根据交信基金《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信基金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交信集团、中信资本、上海里城分别推荐2人、2人、1人,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五分之三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交信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里城合计占有交信基金五分之三的董事会席位,在董事会层面对交信基金日常重大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综上,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交信基金《公司章程》相关约定,交信集团实际控制交信基金。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交信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
法定代表人 | 徐鹏展 |
注册资本 | 118,000万元人民币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1101081020507464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设立日期 | 1994-04-01 |
经营范围 |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全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5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全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上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上海)、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0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维修仪器仪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根据交信集团唯一股东交信中心出具的说明文件,交信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交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意交信集团所实控之交信基金通过交信北斗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收购完成后,由交信集团依法履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交信集
团为交信北斗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交信北斗外,交信北斗控股股东交信基金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加工处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软件服务,公路交通管理与决策软件,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开发,交通控制嵌入式软件开发,交通运输行业软件开发。(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交信(嘉兴港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100.00%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交信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 | 59.00%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4 | 交信晋和(嘉兴)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51.00% | 一般项目: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 | 嘉兴交信路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780.00 | 10.01%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6 | 嘉兴交信玉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00 | 1.00% |
7 | 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6,250 | 20% |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交信基金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 | 主营业务 |
1 | 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级) | 5,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经营电信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 | 中交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一级) | 5,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检测;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 | 国交空间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一级) | 3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5%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7月28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4 | 中交信息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一级) | 5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51%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智能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级) | 4,560.2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技术推广;销售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 |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平台(温州)有限公司 (一级) | 48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60% | 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数据分析;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物流业务的决策支持及管理咨询业务;SaaS云服务;投资计划(不含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会议服务;信息化指导、培训;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北京兴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级) | 1,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劳务分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8 | 北京金交信息通信导航设计院(一级) | 3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9 | 金交恒通有限公司(一级) | 10,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检测;工程监理;计算机系统集成;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会议服务;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合同能源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规划委、市住建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0 | 北京兴通达物业有限公司(一级) | 8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服装、五金交电、化工、计算机、机械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通信设备(除无线电发射设备);餐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1 | 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一级) | 2,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通信设备;设备维修;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汽车;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3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2 | 广州中交通信有限公司 (一级) | 1,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0% |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灯塔、航标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零售;过船建筑物服务;软件开发;航道服务;进出港船舶推拖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防止船只漏油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船舶通信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船舶引航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创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海运及海运辅助业人员培训;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
13 | 中交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一级) | 港币1万元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海事卫星境外服务,技术服务等 |
14 | 中交航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一级) | 7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 | 从事通信科技、系统集成、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设计开发,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计算机维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船舶设备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5 | 中交信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级) | 1,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0%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增值电信服务;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通用通信导航设备、无人机设备、图书、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光电设备、办公耗材、机电产品、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电力产品、家用电器、电池、数码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通信、导航、无线电、卫星、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光电、电力、数码等设备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和检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技术转让、集成设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导航民用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租赁、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6 | 交通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一级) | 10,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80% |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检测(不含认证认可);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7 | 中交信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 | 10,000.00 | 交信集团直接持股65%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火车票销售代理;航空机票销售代理;运输代理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设计、模型设计;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8 | 北京中交信联认证有限公司 (二级) | 5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 认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质检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9 | 赤湾通信卫星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二级) | 666.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5% |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 | 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二级) | 50.00 | 交信集团下属80%控股交信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1 | 中交信安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二级) | 565.00 | 交信集团下属80%控股交信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3.75% | 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技术研发;工程装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2 | 北京中交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二级) | 12,5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0% |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交通运输领域电子支付服务(仅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玩具、钟表、箱包、服装、鞋帽;出版物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3 |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级) | 10,129.89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9.36%(实际控制该企业) | 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4 | 国交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级) | 10,0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 | 供应链管理;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产品设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包装服务;家庭劳务服务;销售船舶、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通讯设备、文化用品、针纺织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饲料、医疗器械Ⅰ类、金属矿石、汽车配件、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5 | 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 5,0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 |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6 | 中交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 | 5,0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会议服务;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7 | 重庆中交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级) | 5,000.00 | 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0%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通信技术的研发、检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导航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布线服务;物联网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会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为2020年12月4日新成立的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信北斗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股东实缴出资26,767.68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将用于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9.60%股份的交易价款支付。
自成立以来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2020年度 |
总资产 | 6,691.92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6,690.97 |
资产负债率 | 0.01% |
营业总收入 | - |
净利润 | -0.95 |
净资产收益率 | -0.01%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交信基金成立于2019年1月,主营业务涵盖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交信基金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总资产 | 207.91 | 109.21 |
净资产 | -1,319.62 | -61.20 |
资产负债率 | 734.70% | 156.03% |
营业总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1,258.42 | -1,061.20 |
净利润 | -1,258.42 | -1,061.20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
注:上表中,交信基金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
交信集团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CTTIC)直属企业,提供天地一体通信服务、综合交通信息服务、现代交通金融服务等综合解决方案的国内领先通信信息服务商,致力于为社会和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信息服务保障,为国内卫星通信服务领域的骨干企业,于2016年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紧紧围绕服务交通强国建设,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优质的移动宽带信息通信专业服务。
根据交信集团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其2019年末资产总额为340,365.03万元,净资产为223,341.16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166,410.11万元,实现净利润6,757.36万元。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未满五年,自成立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桐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陈炎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磊 | 董事 | 男 | 中国 | 嘉兴 | 无 |
赵其法 | 监事 | 男 | 中国 | 嘉兴 | 无 |
李广远 | 监事 | 男 | 中国 | 嘉兴 | 无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信北斗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证券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有股份比例 | 是否达到控制 | 主要业务 |
1 | 盛洋科技 | 603703 | 7.69% | 否 | 射频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证券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有股份比例 | 是否达到控制 | 主要业务 |
1 | 盛洋科技 | 603703 | 7.69% | 否 | 射频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信基金、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交信基金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交信北斗作为交信集团旗下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行使国有资本在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投融资主体职能,推动新一代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建设及应用,服务于国家交通强国战略,致力于推动北斗产业化和数据应用。交信集
团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CTTIC)直属企业,为提供天地一体通信服务、综合交通信息服务、现代交通金融服务等综合解决方案的国内领先通信信息服务商。
上市公司信息发展是一家运用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面向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智慧政务等业务领域的政府和企业客户,为数字中国提供行业专有云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运营商,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与行业应用场景积累,客户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是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信息化服务领域的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双方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产业链各个环节探索新的发展:
1、借助上市公司应用场景的经验,加速交通信息化和北斗产业化的落地
上市公司在云计算、云服务等领域深耕多年,可以有效推进双方前沿技术交叉融合,加快“北斗+大数据”、“北斗+区块链”等创新应用在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等应用场景的广泛普及,推动交通信息化和北斗产业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落地。
2、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强强联合,共享产业发展成果
本次权益变动后,交信集团旗下投融资平台交信北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业务更加健康良性发展。交信集团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谋求长期、健康发展,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同时,利用上市平台有效整合交信集团旗下优质产业资源,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强联合,与全体股东共享上市公司的发展成果。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软硬件提升和数据应用为目标,依托交信集团在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领先优势,赋能相关技术在上市公司行业内业务场景的应用,推动北斗数据应用等相关业务发展,发挥双方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和技术等层面深度合作,共同推动交通强国战略的实施。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其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在合适时机通过协议受让、非公开认购或资产注入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增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的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2021年3月16日,交信北斗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根据《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投资在交信北斗董事会的授权审批范围内,无需股东会审议。
2、2021年3月19日,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所属事业单位和交信集团出资人,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同意交信集团所实控之交信基金通过交信北斗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收购方已履行上述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交信北斗未持有上市公司信息发展股份。
2021年3月19日,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交信北斗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2.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中信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
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0%),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250,101,087.30元。
同日,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信电子将所持上市公司信息发展27,394,345股股份表决权委托交信北斗行使,委托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信息发展目前总股本的13.35%。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交信北斗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2.95%,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交信集团。
本次权益变前动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所持股份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可支配表决权对应股数 | 可支配表决权比例 | 所持股份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可支配表决权对应股数 | 可支配表决权比例 | |
中信电子 | 47,087,344 | 22.95% | 47,087,344 | 22.95% | 27,394,345 | 13.35% | - | - |
张曙华 | 26,788,279 | 13.06% | 26,788,279 | 13.06% | 26,788,279 | 13.06% | 26,788,279 | 13.06% |
交信北斗 | - | - | - | - | 19,692,999 | 9.60% | 47,087,344 | 22.95%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转让方中信电子持有上市公司47,087,344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14,630,000股已质押,占持股总数的比例为
31.07%;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数量为19,692,999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上述权利受限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人民币12.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中信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0%),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250,101,087.30元。
交信北斗本次收购的资金均为股东投入资金。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信北斗各股东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26,767.68万元,将用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款支付。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总价款为25,010.11万元,交信北斗股东出资可以覆盖本次交易对价,因而具备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履约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确定的在未来12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适时推动上市公司处置部分与主业经营关联度较弱的资产或业务。若后续存在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待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提名5名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选举并提名合格人事作为董事。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的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如果因经营需求,需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交信北斗成为信息发展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息发展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信息发展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已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发展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发展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除信息发展以外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信息发展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出任信息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信息发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信息发展的资金使用。
(3)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4)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信息发展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信息发展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信息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信息发展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5、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信息发展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发展是一家运用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为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等政府和企业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服务运营商。交信北斗主要从事交通强国建设中的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及资产管理,与信息发展的主营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亦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信息发展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时终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向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自查结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自查结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自查结果,除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本次收购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证明等相关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中信证券拥有的自营交易股票账户、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仓(单位:股) |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信用融券专户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期末持有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期末持有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期末持有 | |
信息发展(300469) | 6,118,596 | 6,109,828 | 8,936 | 0 | 0 | 0 | 159,000 | 159,000 | 0 |
根据中信证券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其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信证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杨 君 | 杨伟豪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