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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
信息发展: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信息发展股票代码:300469

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接受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 23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25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38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39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41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5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6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4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9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50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5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股份受让方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发展/上市公司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电子/股份转让方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报告书《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交信基金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信集团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交信中心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上海里城上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包括:1、本次股份转让,即交信北斗拟从中信电子处受让19,692,999股信息发展股份;2、表决权委托,即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全部剩余27,394,345股信息发展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交信北斗将拥有信息发展47,087,344股表决权,占信息发展总股本的22.95%,成为信息发展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张曙华签署的《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张曙华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普通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法定代表人杨桐
注册资本26,767.6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FEGH95
设立日期2020-12-04
营业期限2020-12-04至2040-12-0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通讯方式0573-828508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嘉兴市南湖金控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74.72%
2中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200.008.22%
3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2,200.008.22%
4嘉兴市南阳印染有限公司1,100.004.11%
5麟盛投资(海南)有限公司1,000.003.73%
6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7.681.00%
合计26,767.68100.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交信基金通过和嘉兴市南湖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中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南阳印染有限公司、麟盛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交信北斗100%表决权,系交信北斗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交信基金,实际控制人为交信集团。

交信基金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名称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桐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6812N
设立日期2019-01-30
营业期限2019-01-30 至 2069-1-29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信基金由交信集团、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里城和上海朗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24%

和16%。其中,交信集团与上海里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交信基金股东会、董事会有关交信基金经营发展的重大事宜保持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以交信集团意见为准。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交信集团实际控制交信基金。交信集团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名称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法定代表人徐鹏展
注册资本118,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102050746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日期1994-04-01
经营范围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全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5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全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上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上海)、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0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维修仪器仪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交信集团唯一股东交信中心出具的说明文件,交信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交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意交信集团所实控之交信基金通过交信北斗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收购完成后,由交信集团依法履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交信集团为交信北斗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交信北斗外,交信北斗控股股东交信基金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100.0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加工处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软件服务,公路交通管理与决策软件,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开发,交通控制嵌入式软件开发,交通运输行业软件开发。(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交信(嘉兴港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00.00100.00%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交信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59.0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交信晋和(嘉兴)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51.00%一般项目: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嘉兴交信路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80.0010.01%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嘉兴交信玉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1.00%
7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6,25020%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交信基金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级)5,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经营电信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2中交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一级)5,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检测;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国交空间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一级)3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5%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7月28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中交信息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一级)5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5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智能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5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级)4,560.2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技术推广;销售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交通运输物流信息平台(温州)有限公司 (一级)48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60%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数据分析;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物流业务的决策支持及管理咨询业务;SaaS云服务;投资计划(不含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会议服务;信息化指导、培训;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北京兴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级)1,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劳务分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北京金交信息通信导航设计院(一级)3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9金交恒通有限公司(一级)10,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检测;工程监理;计算机系统集成;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会议服务;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合同能源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规划委、市住建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北京兴通达物业有限公司(一级)8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服装、五金交电、化工、计算机、机械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通信设备(除无线电发射设备);餐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一级)2,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通信设备;设备维修;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汽车;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3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2广州中交通信有限公司 (一级)1,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0%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灯塔、航标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零售;过船建筑物服务;软件开发;航道服务;进出港船舶推拖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防止船只漏油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船舶通信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船舶引航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创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海运及海运辅助业人员培训;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13中交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一级)港币1万元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海事卫星境外服务,技术服务等
14中交航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一级)7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100%从事通信科技、系统集成、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设计开发,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计算机维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船舶设备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中交信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级)1,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70%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增值电信服务;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通用通信导航设备、无人机设备、图书、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光电设备、办公耗材、机电产品、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电力产品、家用电器、电池、数码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通信、导航、无线电、卫星、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光电、电力、数码等设备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和检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技术转让、集成设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导航民用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租赁、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6交通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一级)10,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80%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检测(不含认证认可);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7中交信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10,000.00交信集团直接持股65%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火车票销售代理;航空机票销售代理;运输代理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设计、模型设计;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8北京中交信联认证有限公司 (二级)5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认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质检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9赤湾通信卫星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二级)666.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5%一般经营项目是: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二级)50.00交信集团下属80%控股交信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中交信安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二级)565.00交信集团下属80%控股交信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3.75%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技术研发;工程装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22北京中交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二级)12,5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0%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交通运输领域电子支付服务(仅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玩具、钟表、箱包、服装、鞋帽;出版物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3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级)10,129.89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9.36%(实际控制该企业)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24国交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级)10,0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供应链管理;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产品设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包装服务;家庭劳务服务;销售船舶、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通讯设备、文化用品、针纺织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饲料、医疗器械Ⅰ类、金属矿石、汽车配件、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5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5,0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50%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6中交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5,0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会议服务;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控制关系或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27重庆中交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级)5,000.00交信集团下属100%控股北京中交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0%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通信技术的研发、检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导航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布线服务;物联网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会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为2020年12月4日新成立的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信北斗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股东实缴出资26,767.68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二)财务状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

交信北斗成立于2020年12月,交信北斗2020年度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20年度
总资产6,691.92
所有者权益总额6,690.97
资产负债率0.01%
营业总收入-
净利润-0.95
净资产收益率-0.01%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交信基金成立于2019年1月,主营业务涵盖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交信基金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20年度2019-12-31/2019年度
总资产207.91109.21
净资产-1,319.62-61.20
资产负债率734.70%156.03%
营业总收入--
利润总额-1,258.42-1,061.20
净利润-1,258.42-1,061.20
净资产收益率--

注:上表中,交信基金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

交信集团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CTTIC)直属企业,提供天地一体通信服务、综合交通信息服务、现代交通金融服务等综合解决方案的国内领先通信信息服务商,致力于为社会和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信息服务保障,为国内卫星通信服务领域的骨干企业,于2016年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紧紧围绕服务交通强国建设,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优质的移动宽带信息通信专业服务。

根据交信集团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其2019年末资产总额为340,365.03万元,净资产为223,341.16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166,410.11万元,实现净利润6,757.36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未满五年,自成立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桐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上海
陈炎董事中国上海
董磊董事中国嘉兴
赵其法监事中国嘉兴
李广远监事中国嘉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信北斗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证券简称股票代码持有股份比例是否达到控制主要业务
1盛洋科技6037037.69%射频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证券简称股票代码持有股份比例是否达到控制主要业务
1盛洋科技6037037.69%射频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信基金、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交信基金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即为交信基金、实际控制人为交信集团,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交信北斗作为交信集团旗下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行使国有资本在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投融资主体职能,推动新一代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建设及应用,服务于国家交通强国战略,致力于推动北斗产业化和数据应用。交信集团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CTTIC)直属企业,为提供天地一体通信服务、综合交通信息服务、现代交通金融服务等综合解决方案的国内领先通信信息服务商。上市公司“信息发展”是一家运用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面向在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智慧政务等政府和企业,为数字中国提供行业专有云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运营商。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与行业应用场景积累,客户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是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信息化服务领域的上市公司。双方未来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产业链各个环节探索新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软硬件提升和数据应用为目标,依托交信集团在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领先优势,赋能相关技术在上市公司行业内业务场景的应用,推动北斗数据应用等相关业务发展,发挥双方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和技术等层面深度合作,共同推动交通强国战略的实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主体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协议受让、二级市场增持、非公开认购、资产注入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主体尚无明确实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3月16日,交信北斗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投资在交信北斗董事会的授权审批范围内,无需股东会审议。

2、2021年3月19日,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所属事业单位和交信集团出资人,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同意交信集团所实控之交信基金通过交信北斗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交信北斗未持有上市公司信息发展股份。2021年3月19日,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交信北斗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2.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中信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0%),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250,101,087.30元。

同日,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信电子将所持上市公司信息发展27,394,345股股份表决权委托交信北斗行使,委托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信息发展目前总股本的13.35%。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交信北斗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2.95%,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交信集团。

本次权益变前动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所持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可支配表决权对应股数可支配表决权比例所持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可支配表决权对应股数可支配表决权比例
中信电子47,087,34422.95%47,087,34422.95%27,394,34513.35%--
张曙华26,788,27913.06%26,788,27913.06%26,788,27913.06%26,788,27913.06%
交信北斗----19,692,9999.60%47,087,34422.95%

二、《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15日,交信基金与中信电子、张曙华签署《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目的

交信基金、中信电子、张曙华同意通过中信电子向交信基金设立并控制的交信北斗以协议转让部分信息发展股份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向交信北斗转移上市

公司信息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在上述交易完成后,交信基金将发挥优势,以上市公司信息发展为平台开展交通信息化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整合,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中信电子、张曙华应支持并维护交信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交信北斗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后,中信电子、张曙华将致力维护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管理团队和业绩的稳定发展,共同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业务。

(二)交易方案

中信电子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交信集团设立并控制的交信北斗转让不超过上市各公司总股本10%的股份,同时中信电子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向交信北斗转移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交信北斗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张曙华无条件配合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上市公司新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信基金将不排除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发起及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等方式,进一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以巩固其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各方同意以《合作意向书》约定的方案为基础进一步商谈具体交易安排和条款,具体交易方案以各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19日,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受让方/甲方: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张曙华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条交易方案乙方向甲方协议转让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60%),并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乙方将其名下剩余全部27,394,3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35%)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条股份转让

3.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0%);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0%。

3.2各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签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股份及其附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甲方受让并享有,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4.1转让价款: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2.70元/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亿伍仟零壹拾万壹仟零捌拾柒元叁角零分整(?250,101,087.30)。

4.2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项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甲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4.3.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开立共管账户,用于支付和接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第5.1条项下条件全

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共管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贰亿伍仟零壹拾万壹仟零捌拾柒元叁角零分整(?250,101,087.30)。

4.3.2自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4.3.3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三

(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4.3.4甲方应确保在股份交割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的资金及其利息解除共管或全部释放至乙方指定账户。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共管账户的资金及其利息解除共管或释放延迟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3.5乙方应自股份交割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的变更程序,乙方应确保对甲方向上市公司提名的3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第五条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5.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4.3条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5.1.1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5.1.2乙方、丙方已认可并同意乙方在本次转让完成后将其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之事宜;

5.1.3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5.1.4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5.2各方同意,为确认是否满足本协议第5.1条相关先决条件,甲方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尽调,如尽调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交易条件,以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甲方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如各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书面法律文件,则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5.3若自本协议签署后五十(5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第5.1条中规定的先决条件仍未全面满足或者未被甲方豁免,则甲方或乙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若自本协议签署后五十(50)个工作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或乙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6.1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6.2各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6.3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丙方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4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保证并促使上市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外,增加构成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且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6.5过渡期内,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丙方不得提议或者通过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提议任何对《公司章程》

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调整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的决议。

6.6过渡期内,乙方、丙方承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涉及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转让或股份权利处分、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前述事项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乙方、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用、人工成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七条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7.1自股份交割日起三十(30)日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豁免,乙方、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对甲方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

7.2自股份交割日起至甲方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甲方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乙方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3在甲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前提下,自股份交割日起至甲方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甲方认可的第三方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甲方认可的第三方除外)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包括不得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但因第三方隐瞒了其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情形除外。乙方、丙方拟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的,已减持部分的股份表决权不再委托给甲方,但乙方、丙方的股份减持行为应不得影响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应保持甲方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与有表决权的第二大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保持8%的股份比例差距。并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乙方、丙方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具体按本协议第7.4条约定执行。

7.4股份交割日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若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载明至少以下内容:(1)对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等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交易条款和条件;(2)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三方的姓名(或机构名称)。转让通知应当载明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已自拟受让的第三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基于善意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等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有权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30日内向转让通知的发出方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行使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购买通知应当说明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转让通知所描述的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应配合办理甲方或其指定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有股份转让手续。如甲方未于前述30日内向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放弃本条所述之优先购买权,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有权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价格与条件向第三方进行转让,但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与转让通知载明的拟受让股份的第三方应于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有权转让之日起90日内完成拟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否则拟定的对乙方、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股份的转让将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7.5本次交易完成后至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聘用上市公司的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但上市公司解聘的除外),各方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设立或经营与上市公司届时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或业务。

7.6股份交割日后,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承诺上市公司保持现有业务(现

有业务是指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全部业务)持续稳定,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致使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或财务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在甲方及甲方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发展和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团队人员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保持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各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否则,乙方及丙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应当在上市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各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将亏损的金额全部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亏损乙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无需补偿。第八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8.3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已经在签署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应由其取得外部或内部授权和批准,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5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8.6甲方保证是本次股份转让的合格受让方,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8.9股份交割日三年内,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及其关联方将利用己方资源优势,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适当调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承诺推动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展开合作,推广北斗相关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帮助上市公司取得北斗相关专利技术授权,参与北斗在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推广工作、北斗应用信息系统开发、运维、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等工作,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在智慧交通运输领域的业务拓展。

第十三条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3.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丙方签名之日起成立。

13.2 本协议在如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乙方将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27,394,34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35%)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19日,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委托方):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委托股份的数量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27,394,345股股份(对应信息发展股份比例为13.3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具体范围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为准)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甲方失去部分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则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标的股份。

第二条 委托表决权的范围

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信息发展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 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2) 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息发展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3) 提案权、提名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

(4) 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信息发展章程规定的除涉及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收益三种直接涉及甲方所持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收益处分事宜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 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乙方独立行使前款所述之表决权,甲方无需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甲方的意见。若相关事项依法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机关要求需由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提供合格文件以确保乙方可以顺利行使委托权利。

3.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信息发展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甲方所持信息发展股份增加的,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4.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

5.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甲方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信息发展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乙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6.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指定其关联自然人代表乙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委托表决权的投票权。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减持约定

1.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年。

2.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甲方同意。

甲方同意,委托期限内,甲方减持信息发展股份不受限制,但该等减持行为不得影响乙方或乙方认可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第三方刻意隐瞒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情形的除外),并应保持乙方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与有表决权的第二大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保持8%的股份比例差距。并且,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对该等减持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约定和程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四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 对于张曙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张曙华自行享有表决权(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可以自主决定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无需征求乙方的意见或取得乙方同意,即张曙华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3. 如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权利因任何原因无法行使的,双方应立即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 甲方承诺,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身及/或其关联方不会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进行任何不利干扰或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排除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5.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标的股份的同时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

项下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第五条 免责与补偿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其作为受托人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补偿。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 双方进一步明确,除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机关监管导致外,如因甲方的主动行为或被动不作为导致委托权利事实上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圆整)的违约金;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遭受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另行补足。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圆整)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遭受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各自公章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的,本协议同时终止。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终止、变更、修订或补充经双方另行协商且以书面方式协议约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订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中信电子持有上市公司47,087,344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14,630,000股已质押,占持股总数的比例为31.07%;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数量为19,692,999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人民币12.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中信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9,692,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0%),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250,101,087.3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适当调整的可能性。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进行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可能。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待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提名5名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选举并提名合格人士作为董事。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的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交信北斗成为信息发展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息发展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信息发展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已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发展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发展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除信息发展以外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信息发展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出任信息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信息发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信息发展的财务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信息发展的资金使用。

3、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4、保证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信息发展业务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信息发展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信息发展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信息发展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信息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信息发展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五)保证信息发展机构独立

1、保证信息发展继续保持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信息发展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发展是一家运用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为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等政府和企业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服务运营商。

交信北斗主要从事交通强国建设中的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及资产管

理,与信息发展的主营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交信北斗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亦不存在与信息发展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时终止。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向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交信基金、其实际控制人交信集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根据自查结果,除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本次收购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证明等相关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中信证券拥有的自营交易股票账户、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仓(单位: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
信息发展(300469)6,118,5966,109,8288,936000159,000159,0000

根据中信证券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其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0-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66,919,200.00
其他应收款0.00
流动资产合计66,919,200.00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0.00
资产总计66,919,200.00
流动负债:
应交税费8,364.90
其他应付款1,133.00
流动负债合计9,497.90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0.00
负债合计9,497.9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66,919,200.00
未分配利润-9,497.90
所有者权益合计66,909,702.1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6,919,200.00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9,497.90
销售费用0.00
管理费用9,497.90
三、营业利润-9,497.90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9,497.90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9,497.90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66,919,2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6,919,2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919,2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6,919,200.0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0.0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6,919,200.00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桐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君杨伟豪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八)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十)财务顾问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桐
年 月 日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02室
股票简称信息发展股票代码30046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信息发展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1)协议转让 变动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19,692,999股 变动比例: 9.60% (2)表决权委托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之表决权 变动数量:27,394,345股 变动比例:13.35% (3)非公开发行股份 变动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0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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