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披露本次重组预案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即2019年4月17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信息发展出具的《自查报告》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信息发展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公司内幕知情人出具的确认文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核查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所涉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为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本公司、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 | 买卖时间 | 变动信息 | 成交数量(股) | 累积持股(股) |
南波恩 | 交易对方上海亭信有限合伙人之一 | 2019-01-02 | 买入 | 8,800 | 8,900 |
2019-03-05 | 卖出 | -8,900 | 0 | ||
王文越 | 交易对方上海亭信有限合伙人之一 | 2019-03-07 | 卖出 | -4500 | 0 |
2019-03-13 | 买入 | 500 | 500 | ||
2019-03-26 | 卖出 | -500 | 0 | ||
阮晓燕 | 交易对方 | 2019-03-0 | 卖出 | -1,080 | 0 |
上海亭信有限合伙人之一王文越妻子 | 8 | ||||
2019-03-12 | 买入 | 200 | 200 | ||
2019-03-13 | 买入 | 200 | 400 | ||
2019-03-26 | 卖出 | -400 | 0 | ||
2019-03-28 | 买入 | 200 | 200 | ||
2019-04-01 | 卖出 | -200 | 0 | ||
潘文靓 | 交易对方上海亭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19-03-06 | 卖出 | -9,400 | 1,000 |
孙进 | 交易对方上海亭信有限合伙人之一 | 2019-02-21 | 卖出 | -1,000 | 1,322 |
胡增辉 | 交易对方上海亭信有限合伙人之一 | 2019-01-02 | 买入 | 200 | 200 |
2019-01-08 | 卖出 | -200 | 0 | ||
2019-01-15 | 买入 | 300 | 300 | ||
2019-01-16 | 卖出 | -300 | 0 | ||
2019-02-01 | 买入 | 500 | 500 | ||
2019-02-11 | 卖出 | -500 | 0 | ||
郑剑锋 | 交易对方杭州信亭有限合伙人之一 | 2019-03-19 | 卖出 | -1,000 | 2,000 |
2019-03-25 | 卖出 | -1,000 | 1,000 | ||
2019-03-29 | 卖出 | -1,000 | 0 |
就上述自查情况,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了《确认函》,阮晓燕、南波恩、王文越、潘文靓、孙进、胡增辉、郑剑锋确认,在公司披露本次重组预案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即2019年4月17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对信息发
展的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行情及个人独立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的行为。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且如确认情况属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买卖信息发展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上述人员的《确认函》且确认情况属实的情形下,阮晓燕、南波恩、王文越、潘文靓、孙进、胡增辉、郑剑锋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 |
李 强 | 王 伟 建 | |
_______________ | ||
徐 艺 嘉 |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