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会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4)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处罚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人 | 申请部门/单位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是□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 | □是□否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异常波动 | □是□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序号 | 申请人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部门/单位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是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是否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 是否经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 |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