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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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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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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要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要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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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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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举办的大型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要注意三大要领,即:主题清晰,用数据说话,公司亮点展示。同时,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已明确授权且参加过培训),增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交流的机会,让投资者能从各方面充分地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有关通知至少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保荐代表人出席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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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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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如要进入工厂车间参观,必须获得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禁止参观者在车间拍照、录像、摄像等。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指派一名技术总监或生产总监等以上级别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 的提问。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参观及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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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 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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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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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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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 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中予以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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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 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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