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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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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95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584,38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56,828,910股的0.2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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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3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年6月1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525.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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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60.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96元/股,预留部分剩余2.5985万股额度作废。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6日。

7、2019年3月26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60.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10、2019年6月2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558,000,000股变更为557,885,000股。

11、2019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及未满足/未完全满足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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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13、2019年9月26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557,885,000股变更为557,699,240股。

14、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16、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557,699,240股变更为557,477,340股。

17、2020年6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因职务调整或离职而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及未完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

18、2020年7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19、2020年10月2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557,477,340股变更为557,109,295股。

20、2020年11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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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1、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22、2021年1月27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556,963,310股变更为556,828,910股。

23、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及未完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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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30日,上市日为2018年6月15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6月14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6日,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3月25日届满。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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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实际完成度(A)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实际完成度(B)。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考核目标为: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5%;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75%。若A、B均≥70%时,按A和B中低者计算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若A和B>100%,按100%计算;若A或B<70%,则不可解除限售。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969,983,729.53元和365,027,324.80元,2020年营业收入和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703,877,006.69元和783,356,805.00元,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88.02%和114.60%,即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实际完成度(B)为152.80%,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实际完成度(A)为83.82%,两项指标完成度均大于70%,因此激励对象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3.82%。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80%、60%和0,即: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系数(N)。本期8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N为80%。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5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4,38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56,828,910股的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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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拟回购注销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
吴明建总经理、董事288,000170,9421,85896,56018,6400
胥胜国市场运营总监、董事240,000142,4521,54880,46715,5330
王卫佳研发总监(试剂)108,00064,10369736,2106,9900
龙腾镶研发总监(仪器)120,00071,22677440,2337,7670
余萍行政总监96,00056,98062032,1866,2140
史炜战略投资总监、董事会秘书84,00049,85854228,1635,4370
汪震生产总监(仪器)72,00042,73546524,1404,660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70人)3,157,0001,730,089164,1111,035,787227,0130
合计(77人)4,165,0002,328,385170,6151,373,746292,2540

注:(1)因职务调动和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吴明建、胥胜国、王卫佳、龙腾镶、余萍、史炜、汪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7人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4、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拟回购注销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18人)521,000226,12734,373210,63449,8660

5、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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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第5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后续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5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584,3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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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9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9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584,3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并将未能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迈克生物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指南第5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5、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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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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