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磊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违反承诺相关问题。2014年8月,你作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股东签署了《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一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万股(含100万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上述承诺在迈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2016年6月1日,迈克生物实施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20股,你减持额度增加为每一年不超过300万股。 2016年5月30日,你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其后,你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9月5日间减持300万股,并在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8日间再次减持300万股。你在2016年5月30日限售解除后不到一年时间内累计减持600万股,违反了上述减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一条、第六条规定,你违反了减持承诺,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