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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7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成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将在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进行注销。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和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截止2019年末,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认为其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条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额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我们的审核,认为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关联交易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后进行,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过我们的审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也符合公司2019年度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兼顾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需要,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贷款到期、票据使用等情况,公司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滚动使用、循环有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信总额度内选择银行和授信额度,授信的利息和费用、利率、担保等条件由董事会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含抵押、信用、担保贷款等)、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应收账款保理、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融资品种(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融资品种),并申请公司以自有土地、房产抵押等方式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贷款银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与债权人(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下一年同类型议案(即关于公司申请 2021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均有效。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唐勇先生在本议案授信额度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有关业务的相关具体文件。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有效期内超过上述额度的授信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应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经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经过我们的审核,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2020年度,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以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应收账款保理、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以及其他方式,向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公司拟继续为

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或抵押担保。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傅代国______________ 彭刚 ______________ 李婉宜 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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