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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证券代码:300457证券简称:赢合科技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适用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2024年12月23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

等相关会计处理。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

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全部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若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投资性房地产,仍需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首次执行该解释时,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中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将相关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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