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相对于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7.32%,不低于
1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20年度的业绩情况等进行了审核,确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4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达到(B)及以上,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8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条件。
5、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向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友根 | 胡晓明 | 马德林 | |||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