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0年5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5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晓明 | 李友根 | 高允斌 |
202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