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天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陈晓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陈晓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通过对公司副总裁候选人陈晓栋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陈晓栋先生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晓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明确、合理,符合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可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审议披露标准,且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晓明 | 李友根 | 高允斌 | |||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