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经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初步审查,公司2019年度日常交易均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