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已于2019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3号)。鉴于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为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的,调整的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1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1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