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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2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0-00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康斯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中国证监会已于2019年11月15日审核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已下发《关于核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3号)。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限售期等事项,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原方案内容为: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为:

“1、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以现金方式认购。”

调整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限售期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相应调整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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