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下午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55号公司江口厂区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金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6,911,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所持股份311,820,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8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4名,所持股份5,09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4名,合计代表股份5,09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名,合计代表股份5,09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24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弃权175,000股(其中,因为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40%;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7%;弃权175,000股(其中,因为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24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4%;弃权177,200股(其中,因为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62%;反对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4%;弃权1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4%。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23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6%;反对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4%;弃权183,700股(其中,因为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85%;反对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4%;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吴晓霞、刘斐玥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