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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工作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如需要,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或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和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的情况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相关行业执行记录、本项目配置主要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

(三)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

(五)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六)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商务响应程度等。

第九条 公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标,成员包括财务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人员。

第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述标。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要素评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同时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总要求;

(二)财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案、招标文件、评价标准,招标文件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相关选聘文件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评标,将评标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完成其他审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被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或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合理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与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解聘或改聘的理由进行合理判断,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选聘程序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聘方式与程序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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