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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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