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自身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西监管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公司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