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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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