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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提建议;同时研究其他重大发展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企业策划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前期准备工作,并由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会议文件。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第十九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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