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世科股份”“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保障投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公司章程》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未达到《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但投资事项金额达到(含)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之外币(均根据投资项目决策时汇率进行判断,以人民币金额为准),该投资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至少由7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公司副董事长、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投资事项的副经理为副主任委员。董事会成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开、搜集整理并准备审议材料、记录审议情况、反馈和汇总表决意见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投资项目;
(三)审批、审核其他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投资初步评审会评审过的项目进行预评价,对是否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作出决定;对是否需组织项目再次进行评审做出决策,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以下特别投资事项,均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股权投资,是指以新设、并购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建设或购置生产经营性或服务性设备、设施的投资业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改造原有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建设或购置设备、实施的投资。
(三)项目投资,是指通过以PPP新机制、EPC(垫资建设)、BOT、BOO、BOOT、ROT、TOT、BTO、DBFO、O&M、政府采购服务等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实施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在申请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需至少3个工作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
(一)议案;
(二)立项审查发现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报告;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前会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风险防控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合资合作,特别是涉及非现金出资、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债转股、非现金方式投资、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中收购房地产的项目须提供);
(七)尽职调查报告(涉及合资合作、增资(如涉及新合作方)、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债转股的项目须提供;投资标的为生产型企业的,还应提交安全环保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八)审计报告(收购兼并类项目须提供);
(九)法律意见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存在需要与第三方明确权利义务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文件草案和法律意见书;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的,应提供法律意见书;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都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十)章程草案(新设全资子企业类项目,新设合资企业类项目,增资类项目,股权收购及兼并类项目须提供);
(十一)相关协议文本(新设合资企业类项目,增资类项目,收购、兼并类项目须分别提供合作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
(十二)资产清单和相应处置方案(涉及资产拆除报废、交易的投资事项须提供);
(十三)资产使用同意函(涉及使用非本单位权属资产的投资项目,应提供已取得权属方初步同意投资方使用的材料)
(十四)二级管控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十五)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未能半数以上通过投资初审会同意投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直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但均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提交会议资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事项形成决议后,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质性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预计投资额超过经批准的额度20%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四)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提请,副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举行,会议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线上流程表决。会议需由过三分之二委员(不低于5人)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出席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半数以上不通过项目评审的,直接否决项目,不得提报董事会审议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任何议案涉及委员或其关联人的重大利益;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回避委员不得计入出席该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不低于5人)无须回避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须回避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无须回避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项目,3个月内不得再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除非项目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