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维护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母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母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子公司;
(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并且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母公司负责制定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并审核结果,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及资源调配。
第四条子公司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子公司根据其《公司法》规定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股东
会、董事会(董事)或监事会(监事)。
(二)母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母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母公司经营计划在其所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并向母公司及时汇报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母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母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合规、审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所涉及的行政、宣传、人力、投资、财务、资产管理、采购、销售、法律诉讼、审计、技术、安全环保、工程管理等方面,遵照母公司颁布的相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法人治理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应在母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八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约定董事人数,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如另有约定的,该章程应当经母公司相关程序审批方能通过执行。
第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十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议题应在会议通知发出前报送母公司企业策划部,由企业策划部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需提请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第十二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母公司研究决定后,母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据母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
要,应当将盖完章或签完字资料的扫描件报企业策划部备案。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依照母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母公司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对母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应按照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及考核。第十六条母公司推荐并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母公司负责,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被推荐人选做出调整。第十七条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关注、了解子公司的运行情况,对于生产经营的异常情况要主动向母公司汇报;
(五)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六)忠实、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七)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母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公司章程》,对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的子公司的财产。
第五章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将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活动纳入母公司的财务一体化范畴,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相关分析报告。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母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母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因上述原因给母公司造成损失的,母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子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遵循子公司《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母公司相关规
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母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母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负债性筹资活动原则上由母公司财务部统筹指导,筹资方案经母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母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由子公司申请,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可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授权。
第六章投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按照母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母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遵循子公司《公司章程》和子公司制度规定,以及母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未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
第七章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由母公司委派或推选的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汇报工作;对于发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明确信息管理、传递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子公司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信息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所有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子公司对母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联系部门,依据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监管要求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送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子公司所提供信息涉及母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中需要提及的信息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在母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媒体等泄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信息等),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母公司按照《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重大经济合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全力配合母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条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按照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要求,及时对审计发现问题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母公司审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母公司有权要求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超越子公司《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实施相关行为,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母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母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母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母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母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
月修订)》同日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