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需求,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信用证业务、融资租赁、向其他单位借入资金等。
公司如需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融资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公司的筹融资行为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筹资和再筹资的规定。
2、合理权衡,科学安排。通过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资金的需求量和时间,确保资金的筹集量与需求量平衡,防止因筹资不足影响生产经营或因筹资过剩增加财务费用;综合评估选择合适的筹资渠道和方式,权衡各种资金来源构成,合理选择和优化筹资结构,以降低综合成本,避免到期无法偿债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3、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兼顾公司当前与长远利益,客观评估偿债能力,将公司的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比例,有效控制筹资风险。
4、统一筹集,合理使用。公司及下属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筹资,筹集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章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第五条由公司财务部牵头拟定本年度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该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决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贷款、抵押、质押、还款或额度续期等相关手续,签署各项文件或协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业务机构间调整额度,若届时授信额度超过该总额上限,公司将按照单笔授信或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融资决策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融资事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项;
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年度财务预算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事项办理。
第八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年初、季初、月初做好资金平衡计划,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成本,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将本公司的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部,以便统筹安排。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按月分析现金流量完成情况,安排次月资金计划,提出融资用途和期限、融资银行、测算融资成本,并落实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寻找合适的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融资方式、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最小化融资成本。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各资金使用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部应严格审核融资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机构。公司应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确保借入资金及时入账,落实还贷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公司因经营计划的变更使某一期间内资金充裕,可以协调相关贷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公司融资明细备查簿,动态反映公司融资对象、金额、起始期限、利率、担保或抵押、展期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每月核对融资业务的明细与财务报表、征信报告借款明细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融资业务相关的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每年
末整理相关资料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融资业务由审计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应形成报告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任何部门、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进行相应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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