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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以下简称“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前款约定的标准限制,均需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款1至1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包含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事项。

(八)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2、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已进入运营期阶段的合同年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已进入运营期阶段的合同预计产生的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参照《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内容进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部门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的内刊、网站、微博、微信及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总监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注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制度规定之所需被告重大信息时,应当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

和联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面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的询问、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回复,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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