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博世科股票代码:300422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双飞通讯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拥有权益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世科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须等待《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本协议经南化集团、宁国国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签名捺印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1)表决权委托事项依据国资监管的要求经南化集团、宁国国控完成各自的审批程序;(2)表决权委托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或者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不予禁止决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 ...... 8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 18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23
附表一 ...... 2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博世科 | 指 |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方 | 指 | 王双飞 |
南化集团/受托方 | 指 | 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北部湾港集团、北港集团 | 指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自治区国资委 | 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宁国国控 | 指 | 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环投 | 指 |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创始团队 | 指 | 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 |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宁国国控、创始团队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三人与南化集团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王双飞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3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南化集团行使,协议生效后,王双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9.38%变更为0.00%。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王双飞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201111963****** |
住所 | 南宁市西乡塘区****** |
通讯地址 | 南宁市西乡塘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5年1月20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宁国国控、创始团队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三人与南化集团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22,529,913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22.95%)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南化集团行使,前述表决权委托事项生效之后,南化集团成为实际支配上市公司最多表决权的主体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同时,表决权委托方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与受托方南化集团分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协议各方有效签署及各方依据国资监管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审批程序及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或者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不予禁止决定之日起生效。该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的较早者:(1)协议生效之日起届满36个月;(2)南化集团或其关联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直至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股份登记在南化集团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王双飞持有上市公司50,090,697股股份(占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8%),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0,090,697股(占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8%),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王双飞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3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南化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王双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9.38%变更为0.00%,同时,王双飞与南化集团自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日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2025年1月9日,南化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2025年1月14日,宁国国控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2025年1月17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桂国资复【2025】2号批复,原则支持北港集团依法依规推进南化集团并购相关工作;
4、2025年1月20日,南化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宁国国控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审查通过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0,090,697股股份,占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8%。《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拥有的权益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前 | 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 | 占上公司总股本比例 |
王双飞
王双飞 | 50,090,697 | 9.38% | 50,090,697 | 9.38% | 50,090,697 | 9.38% | 0 | - |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南化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1:王双飞
丙方2:宋海农
丙方3:杨崎峰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表决权委托
1.1.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2,198,764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9.78%,以下简称“委托股份1”)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丙
方同意将其所持标的公司70,331,149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3.17%,以下简称“委托股份2”)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委托股份1、委托股份2合称“委托股份”。
1.1.2 除非乙方、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1.2 委托范围
1.2.1乙方、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甲方行使,且甲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1.2.2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1.2.3各方同意,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时,如需乙方、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1.2.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因标的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乙方、丙方增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1.2.5 丙方将其部分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丙方将其所质押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甲方行使。同时,乙方承诺,就丙方目前已质押及将来可能质押给乙方的股份,在甲方接受乙方股份表决权委托期间,不行使质押股份相关的质押权,不处置或转质质押股份,以维持甲方或其关联方对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性。
1.2.6 乙方、丙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以及甲方或其关联方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乙方、丙方及其所控制的主体、关联方不会以谋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协助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3 委托期限
1.3.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的较早者: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届满36个月;(2)甲方或其关联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标的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直至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股份登记在甲方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
1.3.2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主动减持、质押委托股份。乙方不得主动减持委托股份,乙方如需质押委托股份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且取得质权人向甲方出具的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及保证不在委托期限内行使质权的书面承诺函;乙方亦不得在委托期限内请求质权人或人民法院行使质权或处置质押股份。
1.3.3 乙方承诺,根据1.3.1款乙方与甲方解除股份表决权委托关系且甲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后,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亦不会协助其他主体与甲方争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条 公司治理架构
2.1表决权委托事项生效之后,甲方有权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1)标的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标的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人士担任;(2)标的公司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除1名职工监事外,甲方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各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向
标的公司提名推荐1名副总经理,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甲方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在该提名推荐的人选中聘任。
2.2各方应促使按照上述原则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各方保证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上对上述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2.3 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均不得主动从标的公司离职或者与标的公司解除劳动、劳务、委任或服务关系。本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丙方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从事或投资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担任任何形式顾问、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谋取属于标的公司的商业机会、以标的公司名义之外的主体的名义推荐上述业务有关产品或者服务。丙方及其直系亲属从事或投资与标的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的,其所得收益应归属于标的公司;给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标的公司迁址
各方一致同意,各方积极推进标的公司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迁址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如果本协议未能生效,则各方一致同意取消本条迁址安排,恢复原状。
第四条 股东借款利率调整
截至2024年11月30日,乙方对标的公司享有342,141,481.15元债权(以下简称股东借款),股东借款中借款本金与期间利息的具体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宁国国控借款清单》所列借款清单为准。
就乙方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借款,乙方应与标的公司签订协议将借款利率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bp。具体调整时间及调整利率以乙方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未披露债务及或有债务
5.1丙方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告文件中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债权债务情况、业务经营信息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遗漏或误导情形。甲方及其指定的投资主体系建立在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及受让、认购标的公司的股份。
5.2 对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前(为避免歧义,特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取得标的公司股份且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未在其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告文件中公开披露,也未向甲方书面披露的如下事项,无论该等事项发生在交割日之前还是虽然发生在交割日之后但基于交割日之前的事实发生,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该等事项所引起的债务及责任均将会导致甲方或其指定的投资主体产生损失,丙方承诺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承担的债务或责任为基数,以其当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以及后续增持的股份的价值为限(经核实,当前丙方持有标的公司70,331,149股股份),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的损失: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融资性债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
(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担保、非典型担保或债务加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差额补足、售后回租、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与担保或债务加入效果类似的事项;
(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欠缴或漏缴的任何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或税项;
(4)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和/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事项以及标的公司因在交割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引起的、在交割日后发生的诉讼、仲裁和/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事项;
(5)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相关的侵权之债以及标的公司因在交割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引起的、在交割日后发生的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相关的侵权之债;
(6)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存在潜在的履约纠纷且可
能给标的公司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的事项;
(7)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8)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
(9)其他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的事项。
5.3 为避免歧义,丙方一致同意,上述第5.2款约定的“也未向甲方书面披露的如下事项”中的披露方式应为标的公司及丙方共同以书面披露函的形式向甲方在2024年11月30日前所做披露,披露函应当逐一描述具体事实情况及可能引发的一切风险。丙方不以披露函的形式所做披露或向甲方员工、聘请的中介人员所做披露,或披露内容不符合约定,均不构成有效披露,丙方不得以此为由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税务条款
6.1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事项,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纳税证明和报告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守所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亦未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处罚和处理,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针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调查、稽查或其他行动,或者是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索赔和/或其他法律程序;
(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了合法有效的税务登记、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并支付了其应付的所有税费,不存在任何少缴、漏缴、欠缴税费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和财政支持是由有权政府部门合法有效地给予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撤回、追回或返还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的风险,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该等税收优惠待遇和财政支持;
(5)未有任何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偷逃缴纳税金责任而成为任何交易、计划或安排的一方或达成任何交易、计划或安排;
(6)就支付给或应偿还任何员工、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主体的任何款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足额按时扣缴税金。
6.2 若上述6.1款声明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即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未如实申报纳税、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未足额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未补缴全部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偷税、漏税、逃税、存在可能被追缴或需补缴的税费等情形,而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索赔、处罚和/或损失的,无论前述情形是否已公开披露或已向甲方书面披露,丙方应按第5.2款约定,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承担的债务或责任为基数,以其当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以及后续增持的股份的价值为限(经核实,当前丙方持有标的公司70,331,149股股份),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损失。第七条 资产实际损失
7.1 丙方承诺,以标的公司并表到甲方前一年年报披露年末账面资产以及已计提减值准备为基础,前述账面资产在纳入甲方合并报表后五年期间,如发生实际损失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损失、应收债权资产核销、因欠款主体破产、债务人不能履行等原因导致的财产灭失、减损)超过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前一年年报披露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超出部分由丙方在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后第五年的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其当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以及后续增持的股份的价值为限(经核实,当前丙方持有标的公司70,331,149股股份),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损失。
7.2 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在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后第五年的年报披露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且如果截至股份转让日(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标的公司发生的实际损失总额超过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前一年年报披露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
体有权要求丙方按照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立即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的损失。丙方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未转让部分股份(含后续增持)应付的赔偿责任的仍按第7.1款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 股份质押担保
8.1 丙方1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50,088,727股存在质押情况,丙方1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解除44,990,000股股份的质押且丙方1应将该等股份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为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承诺事项提供履约担保,质权人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质押期限自质权设立之日起至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后第五年的年报披露之日起届满2年。
8.2 丙方2、丙方3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20,240,452股存在质押情况,丙方2、丙方3承诺兑付完毕对乙方和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该等股份原有质押对应赔付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解除质押后,剩余股份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为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承诺事项提供履约担保,质权人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质押期限自质权设立之日起至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后第五年的年报披露之日起届满2年。
8.3 丙方1、丙方2、丙方3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质押解除后,应按上述第8.1、第8.2款的约定将解押后的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若丙方1、丙方2、丙方3违反约定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将转让所得价款立即支付给甲方作为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丙方承诺事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标的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后第五年的年报披露之日起届满2年。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系以如下事项为基础接受乙方、丙方表决权委托以及拟通过定增方式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且履行本协议承诺事项、义务:
(1)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之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甲方系建立在对该等陈述和保证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如该等承诺涉及后续持续履行义务的,乙方、丙方应按照承诺实际完整履行;
(2)各方已在签署日取得和完成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内部授权、同意、批准或其他行动;除本协议明确提及的相关内部及外部批准外,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批准或许可;
(3)标的公司计划向甲方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前述事项经监管机构审批同意且发行完成之后,甲方将成为持有标的公司股票比例最高的股东。
9.2 甲方承诺: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窗口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甲方积极按照标的公司披露的定增预案推动标的公司实施定增,在取得所必须的内外部审批后,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积极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技术、市场及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提升标的公司产业竞争力;为满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项目建设及经营的资金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将协助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或在取得所必须的内外部审批后提供资金支持;
(3)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利用受托表决权采取任何行动或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等),导致标的公司启动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程序,甲方及甲方子公司也不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标的公司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但若标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标的公司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或者标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触发强制解散,或者其他股东依法申请司法强制解散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乙方、丙方及其他相关方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了《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协议”),如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则乙方同意不再对上市公司2025年的业绩进行考核,仅对上市公司2023年、2024年的业绩进行考核,创始团队应当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2023年、2024年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在2025年1月31日后完成的,则每逾期一个月,丙方应当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25年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的1/12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是指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所有法律手续和必要的监管审批流程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确保本协议得以继续全面、有效履行,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及守约方预期应获得的合理的商业利益等。
10.2乙方、丙方任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不准确或遗漏,或者乙方、丙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保证和/或承诺及其他约定义务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上述违约行为出现后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完成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
各方同意,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以及监管等的要求需要披露外,本协议内容以及各方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一方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2.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相关的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声明、备忘录、往来信函或其它任何文件。
13.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13.3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及丙方签名捺印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
(1)表决权委托事项依据国资监管的要求经甲方、乙方完成各自的审批程序;
(2)表决权委托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或者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不予禁止决定。
13.4本协议的涉及的其它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
13.5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丙方及标的公司各执壹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双飞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质押股数 | 质押 比例 | 质权人 | 质押 起始日 |
王双飞 | 50,090,697 | 9.3824% | 5,098,727 | 10.1790% |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3-09-06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质押股数 | 质押 比例 | 质权人 | 质押 起始日 |
44,990,000 | 89.8171% | 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2025-01-17 | |||
合计 | 50,088,727 | 99.9961% | - | - |
广州环投、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函件,同意王双飞将其质押股份表决权委托南化集团行使。广州环投承诺,若质押股份被其或者其他第三方处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支配的表决权数量减少的,广州环投放弃减少股份数量相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双飞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83号 |
股票简称 | 博世科 | 股票代码 | 3004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双飞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表决权委托期间,南化集团与王双飞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及比例: 持股数量:50,090,697股,持股比例:9.38%;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50,090,697股。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及比例: 持股数量:50,090,697股,持股比例:9.38%; |
及变动比例
及变动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0股。 | |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是, 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见本报告“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相关内容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双飞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