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资产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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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资产
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兴华专字(2025)第011532号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公司”)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浩丰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浩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浩丰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浩丰科技公司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金额。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审核报告仅供浩丰科技公司披露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2025年04月24日 |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关于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本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公司简介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9日。2022年2月17日,本公司收购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历次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6648761605;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广场5号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王剑。
2、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软件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物联网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承诺
北京华软金科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经公司聘请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标的公司在2022年度、2023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6,300】万元,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
【10,650】万元。标的公司净利润数按如下标准计算: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数。
2、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2024年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将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3、补偿方式
(1)如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额的,则乙方需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额度=本次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当年度实际净利润额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额,甲方当年应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在扣减上述现金补偿额度后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当年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现金补偿金额出现不足的,乙方应当就不足部分向甲方支付现金。
(2)上述现金补偿支付的时限为取得由甲方认可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业绩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业绩承诺金额 | 4,350.00 |
实现金额 | 4,306.62 |
差额 | -43.38 |
实现率(%) | 99.00% |
注:实现金额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