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含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合规。同时, 本次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贺云扬
庄潇彬
李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