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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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