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经公司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由遴选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最终投票确定了磋商谈判重整投资协议的顺位。经与排序优先的候选投资人进行磋商后,2025年5月6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产业投资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宏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涵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签署补充协议、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情况及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预重整情况及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5年1月2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十堰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十堰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根据进展情况,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
整案债权申报的公告》、《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投资人的公告》;2025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5年3月14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2025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进展暨收到预重整延期批复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上述公告。
经公司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由遴选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最终投票确定了磋商谈判重整投资协议的顺位。经与排序优先的候选投资人进行磋商后,2025年5月6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产业投资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道博文”)、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财务投资人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歌长弘”)、安徽宏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基金”)、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琉光东承”)、大涵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涵基金”)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价格
2.42元/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股票的分配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投资人类型 | 转增股票数量(股) | 支付对价金额(元) |
1 | 嘉道博文 | 产业投资人 | 245,000,000 | 592,900,000 |
2 | 昊炜生物 | 产业投资人 | 10,504,168 | 25,420,087 |
3 | 当歌长弘 | 财务投资人 | 43,000,000 | 104,060,000 |
4 | 宏业基金 | 财务投资人 | 42,000,000 | 101,640,000 |
5 | 琉光东承 | 财务投资人 | 6,000,000 | 14,520,000 |
6 | 大涵基金 | 财务投资人 | 4,000,000 | 9,680,000 |
转增股票按照上述分配后,若有剩余,由本次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的产业投资人按照2.42元/股价格协商约定分配,昊炜生物总认购股票数不超过4000万股。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公司、临时管理人与昊炜生物签署的协议经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签署协议。
2、关联关系
因公司董事翁浩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董事赵守军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昊炜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公司、临时管理人与昊炜生物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
(1)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翁浩先生、赵守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9UY05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龚传军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二单元29层3号
成立日期:2017-12-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控股、港资合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保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水产养殖;销售、种植:水果、蔬菜、花卉苗木、农作物;种植中药材(不含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销售:农业机械、肥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农副产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网上贸易代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在三环以内设点经营);销售:药品(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72,950 | 72.95% |
2 | 富策产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25,000 | 25.00% |
3 | 冯幼平 | 1,550 | 1.55% |
4 | 万兵 | 500 | 0.50% |
5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72.95%股份。陈春梅女士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9.995%股份。嘉道博文的董事长为龚虹嘉先生,间接持有嘉道博文25%股份。陈春梅女士与龚虹嘉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嘉道博文97.95%的股权,因此,重整投资人嘉道博文的实际控制人为龚虹嘉先生及其配偶陈春梅女士。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嘉道博文主营业务包括生态环境与生态农业两大板块,环境板块主要承接环境项目投资、环境装备制造、城乡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环卫一体化建设等相关业务;生态农业板块主营土壤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道地药材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服务道地药材种植面积超过100万亩,逐步转型成为控股股东深圳嘉道体系在绿色生态产业领域的投资控股平台。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221,257,505.80 | 1,219,756,116.77 | 1,290,582,805.06 |
净资产 | 650,108,184.31 | 726,600,800.42 | 812,128,102.02 |
项目 | 2024年1-12月 | 2023年1-12月 | 2022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175,577,606.25 | 177,088,202.36 | 179,694,567.40 |
净利润 | -16,094,175.55 | 7,142,698.40 | 1,715,403.01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嘉道博文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嘉道博文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1MACCUCJ314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翁浩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0日
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建设大道16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养生保健服务
(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持有昊炜生物100%股权,为昊炜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昊炜生物主要从事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72,748 | 52,748.40 |
净资产 | 50,148 | 22,895 |
项目 | 2024年1-12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550 | 0 |
净利润 | 148 | -152 |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公司董事翁浩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董事赵守军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昊炜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昊炜生物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昊炜生物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N91KQ4J
注册资本:22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当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王森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A39幢101成立日期:2021年09月30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序号 | 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海南当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0 | 4.5455% |
2 | 李晖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0 | 90.9091% |
3 | 王彦钧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4.5455% |
合计 | 22,000,000 | 100% |
海南当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森先生持有海南当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是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因此,王森先生是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后未开展任何业务,目前各项主要财务数据均为0。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安徽宏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8QUH6G42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法定代表人:王琦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76号成立日期:2023年8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安徽宏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由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小舟。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10月公司出资持有苏州聚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份额,同年10月16日苏州聚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认购辉粒药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持股比例1.385%。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02.003238 | 200.010726 |
净资产 | 199.988238 | 199.995726 |
项目 | 2024年1-12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0 | 0 |
净利润 | 0 | 0 |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宏业基金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宏业基金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EC2HHC7U注册资本:1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诚莱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二楼成立日期:2025年3月7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1 |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00 | 90.00% |
2 | 上海诚莱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10.00% |
有限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普通合伙人上海诚莱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诚莱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5年3月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琉光东承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琉光东承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大涵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0HH5Q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争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04-1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大涵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吴争,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吴争 | 货币 | 410 | 41 |
2 | 张宗坪 | 货币 | 270 | 27 |
3 | 杨宏 | 货币 | 190 | 19 |
4 | 郭黄斌 | 货币 | 100 | 10 |
5 | 王向阳 | 货币 | 30 | 3 |
合计 | 1,000 | 100 |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大涵基金主要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206.19 | 3,200.82 | 3,076.00 |
净资产 | 1020.81 | 1,010.06 | 1,003.16 |
项目 | 2024年1-12月 | 2023年1-12月 | 2022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182.21 | 486.29 | 200.57 |
净利润 | 5.37 | 6.9 | 77.62 |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大涵基金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大涵基金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产业投资人嘉道博文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245,000,000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592,900,000元(大写:伍亿玖仟贰佰玖拾万元整)。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3 转增股票按照上述分配后,若有剩余,由本次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产业投资人按照2.42元/股价格协商约定分配。3)乙方受让245,000,000股股票的条件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245,000,000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592,900,000元(大写:伍亿玖仟贰佰玖拾万元整);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
各方确认,甲方、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制作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投资的相关内容,若重整计划草案实质变更乙方投资方案(包括乙方控股地位、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乙方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股票过户安排、股票限售期等),则甲方、丙方在向十堰中院及上市公司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取得乙方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书面认可。
4、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最终入选为正选产业投资人,乙方于2025年2月14日24:00前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592,900,000元(大写:
伍亿玖仟贰佰玖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及/或其指定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及/或其指定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与产业投资人昊炜生物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10,504,168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25,420,087元(大写:贰仟伍佰肆拾贰万零捌拾柒元)。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3 转增股票按照上述分配后,若有剩余,由本次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产业投资人按照2.42元/股价格协商约定分配,乙方最终总认购股票数不超过4000万股。
3)乙方受让10,504,168股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10,504,168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25,420,087元(大写:贰仟伍佰肆拾贰万零捌拾柒元);重整完成后,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
各方确认,甲方、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制作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投资的相关内容,若重整计划草案实质变更乙方投资方案(包括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乙方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股票过户安排、股票限售期等),则甲方、丙方在向十堰中院及上市公司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取得乙方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书面认可。
4、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于2025年2月14日24:00前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25,420,087元(大写:
贰仟伍佰肆拾贰万零捌拾柒元) 。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
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的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与财务投资人当歌长弘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当歌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43,000,000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104,06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零陆万元整)。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乙方受让43,000,000股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43,000,000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104,06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零陆万元整);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104,060,000元(大写:
壹亿零肆佰零陆万元整)。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与财务投资人宏业基金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宏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42,000,000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101,640,000元(大写:壹亿零壹佰陆拾肆万元整)。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乙方受让42,000,000股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42,000,000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101,640,000元(大写:壹亿零壹佰陆拾肆万元整);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101,640,000元(大写:
壹亿零壹佰陆拾肆万元整)。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与财务投资人琉光东承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琉光东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
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6,000,000.00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14,52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贰万元整)。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乙方受让6,000,000.00股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6,000,000.00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14,52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贰万元整);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14,520,000元(大写:
壹仟肆佰伍拾贰万元整)。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与财务投资人大涵基金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涵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丙方(监督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350,336,11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525,504,16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50,336,112股增至875,840,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临时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2.1 由乙方以2.42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上市公司4,000,000股转增股票,总计支付资金规模为9,680,000元(大写:玖佰陆拾捌万元整)。
2.2 转增股票中,除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用于向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偿价格不低于10元/股。乙方承诺,上述转增股票用于抵债的确切数额将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乙方受让4,000,000股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上市公司4,000,000股转增股票: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9,680,000元(大写:玖佰陆拾捌万元整);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
起限售12个月。
(2)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十堰中院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保证金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1)履约保证金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股票对价款的缴付
1)乙方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及实质合并重整企业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9,680,000元(大写:
玖佰陆拾捌万元整)。由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十堰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转为乙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乙方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包括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甲方及/或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及履约保障等
(一)嘉道博文
根据嘉道博文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嘉道博文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嘉道博文承诺本次重整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发生迁址,注册地仍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3)重整完成后,嘉道博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
(4)嘉道博文实际控制人龚虹嘉先生承诺:本人确认就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认购贵公司本次破产重整转增股份事项提供资金支持,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整(大写:壹拾亿元整),以助力长药控股依据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业务发展、拓展及其他相关运营需求。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嘉道博文于2025年2月14日24:00前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嘉道博文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二)昊炜生物
根据昊炜生物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昊炜生物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重整完成后,昊炜生物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昊炜生物于2025年2月14日24:00前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昊炜生物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
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三)当歌长弘
根据当歌长弘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当歌长弘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重整完成后,当歌长弘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当歌长弘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当歌长弘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四)宏业基金
根据宏业基金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宏业基金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重整完成后,宏业基金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宏业基金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宏业基金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
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五)琉光东承
根据琉光东承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琉光东承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重整完成后,琉光东承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琉光东承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琉光东承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六)大涵基金
根据大涵基金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提供的资料,相关说明如下:
1、相关承诺
(1)大涵基金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重整完成后,大涵基金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大涵基金应按投资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自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实际支付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障
若大涵基金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股票对价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可以单
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根据协议已支付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五、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2.42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4.71元/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六、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公司可获得增量资金,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借助产业投资人的产业资源优势、资金实力、经营管理经验,有利于 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昊炜生物作为投资人之一与上市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内容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昊炜生物累计发生共益债借款3,000.00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发生利息161.09万元,合计3,161.09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昊炜生物发生的关联交易余额为15,667.70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通过签署并执行该关联交易协议有利于公司解决债务问题,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加快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有积极的影响。重整投资协议经过平等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风险提示
1、长江星等七家子公司合并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法院裁定长江星等七家子公司进入合并重整程序,但在合并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若合并重整失败,长江星等七家子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长江星等七家子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持续关注合并重整事项进展,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目前,公司已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新增一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10.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6)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7)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8)虽满足第10.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药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432,840,659.21元,未分配利润-1,589,707,417.48元,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7,961,728.50元,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连续3年负数,累计亏损数额巨大;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由2022年的16.15亿元,2023年的11.98亿元下降到2024年的1.12亿元,下滑严重;大量债务逾期,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导致大量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
同时2025年1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长药控股启动预重整。2025年3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25年3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七家子公司长江星、长江源、长江丰、新峰制药、长江伟创、舒惠涛、安博制药合并重整。本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长江星七家子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或情况表明长药控股在不发生重大变革情况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涉诉讼、仲裁案件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所涉诉讼、仲裁117起,涉案金额合计173,0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400%。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紧张,存在大额逾期债务和逾期担保,债权人的起诉行为使部分子公司相关资产及权益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化解现有债务,降低诉讼风险。
5、公司存在大额有息负债逾期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存在大额有息负债74,652.10万元,其中逾期有息债务25,907.72万元,且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导致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受到不利影响,偿债能力下降,随着有息负债的逐渐到期,未来可能会发生更多逾期债务。
6、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账户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账户的账户余额合计484.50万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为159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91个,占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57.23%。公司将持续跟进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后续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其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控股子公司存在大额欠税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星存在未按时缴纳的欠税1.2亿元,主要系长药控股与长江星重组过程中,将长江星及其子公司从开始经营以来所有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补充申报。长江星及子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资金周转等导致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按时完成缴纳税款。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长江星等七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3、重整投资协议、出资承诺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