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目前已判决。本案涉案金额21,756,400元,涉及的539.8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8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南路市场北路2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委托代理人钟艳艳,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被告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
被告4:罗明;
四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礼帮,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12月29日的利息2156480元;后期利息以本金188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291元,由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罗明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539.88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